男子網購赤狐當寵物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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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合江的何某花750元網購了一只寵物。經鑒定,該狐貍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赤狐,故對何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4月1日,吉姆新聞采訪發現,仍有人在網上出售赤狐。律師認為,賣家和網購平臺也應承擔法律或行政責任。
據四川在線報道,去年4月,家住四川省合江縣富陽街道的何某在網上瀏覽動物科普視頻,看到狐貍很可愛,就想養一只當寵物。隨后,他在網上自費750元買了一只“白化紅狐”,送給女友張幫忙喂養。近日,合江縣公安局富陽派出所根據工作線索,將何、張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。經鑒定,何某飼養的狐貍為赤狐,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。目前,何某因涉嫌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
赤狐
對此,不少網友認為,何某購買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紅狐的行為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,但賣家和網絡平臺呢?難道不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嗎?
4月1日,澎湃新聞記者以買家身份致電山東濰坊一狐貍賣家。據對方介紹,半個月左右會有幼狐出售,每只四五百元到一千元不等。一般賣的都是白狐,是北極狐的一種。商家說也有赤狐賣,價格和白狐差不多。
另一位在山東濰坊賣狐貍的商戶告訴吉姆新聞記者,當地有3000多名養殖狐貍的商戶,既賣產毛狐貍,也賣寵物狐貍。他可以代表買家在當地購買狐貍。當地很少有專門養殖赤狐的農戶,他們可以以比白狐略高的價格出售幼赤狐。
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認為,對于本次交易的買方何某來說,如果只是針對國家保護動物下單,根據《刑法》的規定,可能會以非法收購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但如果他們主觀上并不知道自己購買的是國家保護的動物,從購買價格等因素來看,只是作為一般動物進行交易,那么就不應該作為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究。
吳正平律師也認為,在網絡上公開出售珍稀動物的商家,無論主觀上是否知道是出售保護動物,都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。對于網絡平臺經營者來說,根據《電子商務法》的規定,網絡平臺經營者有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。他們一方面要記錄和保存交易商品的信息,另一方面要對可能的違法行為進行預警和制止交易。因疏于管理而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,可能會受到罰款、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。
來源:極限新聞-今日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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